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撤销原判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亦不予支持。并对原判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决定不服,该决定事项合法有据。顾雏军遂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其索求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决定对该院刑事判决造成顾雏军被超期监禁771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同时也有利于彰显鼓励公民依法维权、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依法审理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机关有错必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平等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思维,因此,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十天)。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合理维权的司法指引。违规披露、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顾雏军送达了该决定。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冻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